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院:2023年大学外语四六级口语考试考前提示

研究生院2023-05-18 16:06:53查大学网

原标题: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院:2023年大学外语四六级口语考试考前提示。近日,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发布了2023年上半年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四六级口语考试考前给考生的温馨提示,以下是具体提示内容。

各位考生:
2023年上半年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口语考试将在5月20-21日在临平校区举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考生仔细阅读。
一、准考证及证件要求
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四六级口语考试考生可于2023年5月17日9:00开始,自行登陆报名网站(网址:http://cet-bm.neea.edu.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注:考生凭纸质版准考证(一律不得使用电子版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学生证)入场,两证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试提醒
1. 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报到时间入场。请考生5月20-21日根据个人考试安排提前15分钟到口语候考室临平校区4号楼L4-408候考室测温、签到,由专人带入口语考场(L4-515)。
 
https://jwc.zstu.edu.cn/__local/4/82/E1/3A207A626544D621F9E395020CF_5FAF1AA6_1E14E.png
图1 口语考试临平校区4号楼相关分布
 
2.考生禁止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录放音机(如MP3等)、电子记事本、考试用书、参考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口语等级考试所有考场、候考室都安装了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所有情况并录像保存,同时学校将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安全检查,请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一经发现考生作弊将严肃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将被记入教育部考生诚信档案。
3. 考生进入考场后自由入座(不指定座位号)。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在考试用机上按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录、测试设备、作答。考试结束后,经监考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4. 考生迟到不得入场考试。考生不可提前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5.考试当天学校将安排考试班车方便下沙考生到临平校区赴考,具体安排如下:
(1)5月20日上午6:40,下沙校区南大门出发,到临平校区送5月20日上午考口语四级学生;11:00临平校区南大门发车,将上午口语四级考生送回下沙校区南门。
(2)5月21日上午6:40,下沙校区南大门出发,到临平校区送5月21日上午考口语六级学生;11:00临平校区南大门发车,将上午口语六级考生送回下沙校区南门。
三、注意事项
考生可登录https://cet.neea.edu.cn/html1/folder/16113/1587-1.htm网站了解和观看CET口试内容介绍以及口语考试系统培训视频。
研究生院
2023年5月16日
 
请各位考生从容应试、诚信考试、考出水平,教务处在下沙校区1号楼、临平校区L4一楼分别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86843417,接收考生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根据考务和评卷工作要求,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违纪:
1、考生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帖、不贴条形码粘贴条。
2、考生在规定时间之前提前翻阅试题册。
3、考生未按要求用笔作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
4、考生肆意撕毁、污损试题册或答题卡。
5、考试结束后,考生仍作答试题。
6、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7、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

   
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根据考务和评卷工作要求,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违纪:
1、考生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帖、不贴条形码粘贴条。
2、考生在规定时间之前提前翻阅试题册。
3、考生未按要求用笔作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
4、考生肆意撕毁、污损试题册或答题卡。
5、考试结束后,考生仍作答试题。
6、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7、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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